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適用對象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: 一、末期病人。 二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。 三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。 四、極重度失智。 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。